合同保证金退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
1. 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条 :
当债务人履行了债务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
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,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。
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,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2. 《招标投标法》第六十条 :
如果中标人未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,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。
如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,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。
3. 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八条 :
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%。
4.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八条 :
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%,且供应商应当以非现金形式提交。
5. 其他相关法规 :
投标保证金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退还,例如招标人最迟应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。
如果合同一方完全、诚实、全面地履行了债务,则定金应视为已支付的款项,或在应付价款中抵扣。
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未达到约定标准,则可能无法索回定金。
请注意,保证金的退还还需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际情况来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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